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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1/13

10:04

编辑:本站

发挥审判职能 维护食品安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

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徐鹰、李万琴、李正坤、周兵昌、刘明荣支付假冒碘盐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5860元,并在《随州日报》、湖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徐鹰伙同李万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多处民房等场所将工业盐加工成假冒“云鹤”牌食用碘盐共计50.4吨,再将假冒碘盐批发销售至随县环潭镇李正坤、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周兵昌、广水市城区刘明荣等人所开设的超市和农资店。李正坤等人在明知系假冒碘盐的情况下仍然付款购买,尔后再转卖至各个餐馆和个人。其中,李正坤销售的假冒碘盐流入消费市场209件,周兵昌、刘明荣销售的假冒碘盐流入消费市场共184件,合计流入消费市场393件约8.25吨。除此以外,徐鹰还向广水市吴店镇李厚辉销售假冒碘盐3吨,李万琴还将4吨假冒碘盐运至湖北省宜城市一居民家中。后经随州市盐务管理局、枣阳市盐务管理局和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扣押徐鹰、李万琴所生产的假冒碘盐580件计12.18吨,尚有22.97吨假冒碘盐未被退货、召回或扣押,不知去向。经检验,所扣押碘盐中碘含量为零,亚铁氰化钾大于标准要求,氯化钠低于标准要求,均不符合NY/T1040-2012《绿色食品食用盐》精制盐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

2017年6月、2018年9月,被告人李万琴、李正坤、周兵昌、刘明荣、徐鹰先后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因上述被告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损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利益,影响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8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起诉被告徐鹰等人,诉请被告支付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9年10月,随州中院依法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已履行督促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公告程序及公告期限内无有权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徐鹰等五名被告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导致假冒碘盐流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销售假冒碘盐的数量和价款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虽经公安机关及盐务执法部门多方查扣,仍有约15.25吨假冒碘盐流入湖北随州、枣阳、宜城等地,还有约22.97吨假冒碘盐不知去向,客观上已无法进一步消除危险,对当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造成的客观潜在危害严重,其行为危害公共利益,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构成民事侵权。

据此,近日随州中院依法判令被告徐鹰、李万琴、李正坤、周兵昌、刘明荣支付上述假冒碘盐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