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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

11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湖北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发布湖北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其中,广水法院执结的“马某明、许某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入选全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尹某华与被执行人马某明、许某秀夫妇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马某明、许某秀偿还尹某华借款本息共计1238万元。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尹某华遂向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广水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进一步核查发现,马某明、许某秀在债务存续期间及判决生效后,为逃避债务履行,实施了一系列有计划地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其一,将巨额资金共计982万元分别转入其女儿、许某秀弟弟及马某明嫂子等亲属的银行账户;其二,将名下的一栋别墅及两套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亲属,但财产仍由被执行人马某明、许某秀实际控制,其中别墅由马某明母亲居住;其三,擅自处置了四台车辆;其四,在法院已冻结其部分债权的情况下,仍通过非法手段违规领取了被冻结的资金170万元。

因二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且转移财产行为性质恶劣,法院曾依法对马某明、许某秀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收效甚微。鉴于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申请执行人尹某华向广水市公安局控告,要求追究马某明、许某秀的刑事责任。在广水市公安局未予立案后,尹某华于2023年8月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广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许某秀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许某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马某明、许某秀企图再次通过“玩失踪”逃避服刑,公安机关立即进行网上追逃,最终将二人抓获并收监执行。

典型意义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是由司法机关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参与、民事与刑事程序有效衔接的系统工程。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民事执行陷入困境公诉未果后,成功启动了刑事自诉追责程序,实现了对公权力的补充救济。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作为最终保障,补强了法律文书的威慑力和执行力,形成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合围”,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